Q: 公司在網路電子材料行看到所需的產品,經詢價報價訂貨後,收到商品時發現貨品尺寸不合,想更換業者確告知報價單有載明商品是訂購品無取消訂單或退換,這在消費權義是正確的嗎?有明確告知業消費者第19條,但業者也回覆這公司間的訂單不與保護範圍,但這業者在網路上有商城,又利用訂單報價在另請消費者簽回,並載明無法退換貨,這種方式消費者如果是以公司名義訂購,就沒有接受保障嗎?
A:
小捷您好,
依行政院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六○號函釋依從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的精神來看,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其所交易或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應與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消費生活品質有關,國防部採購軍品,如與國民消費生活無直接關係,應非消費者。
又依行政院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二五○號函釋,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仍有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因公司訂購商品非單純供最終消費者使用亦非與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有關,尺寸不合的問題恐無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惟若符合民法上物之瑕疵規定,仍得依民法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