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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處分


游OO 發問於 2016-10-31 | 台北 | 服務業

Q: 公司9/23的收款的款項遭竊,於10/17才發現,懷疑為內賊所為,因相隔太久,無監視器畫面,公司已找不到竊案犯人,公司要求由9/23分別有收款的兩人平均分擔賠償該筆款項。
公司論點:
因找不到犯人,僅就責任歸屬,由收款的人未能妥善保管該筆款項為由,要求平均償還。
勞方論點:
若依未盡職責,未盡到收款後之保管責任,但一個月後才發現錢不見之事實,當日款項依公司流程規定週五收的款項,收入主管辦公室,隔周末於周一才出日報表並點錢,且當日日報表及收款金額亦皆有經過主管覆核,更已無任何證據證明錢被偷之確切時間點,即有可能是假日在主管辦公室錢被偷了,而一個月後才發現此事時並來追討未善盡錢保管責任,公司行政整體流程本身明顯存在瑕疵,公司及主管是否亦需負賠償責任?

我想請問:
1. 此處分是否合理?
2. 公司是否可直接將該筆款項從薪水中扣除((扣完後一個月薪資僅能領得約9000元))
3. 我是否可主張公司行政流程整體明顯存在瑕疵(因一個月後才發現錢被偷),而拒絕賠償

麻煩協助回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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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9/23的收款的款項遭竊,於10/17才發現,懷疑為內賊所為,因相隔太久,無監視器畫面,公司已找不到竊案犯人,公司要求由9/23分別有收款的兩人平均分擔賠償該筆款項。
公司論點:
因找不到犯人,僅就責任歸屬,由收款的人未能妥善保管該筆款項為由,要求平均償還。
勞方論點:
若依未盡職責,未盡到收款後之保管責任,但一個月後才發現錢不見之事實,當日款項依公司流程規定週五收的款項,收入主管辦公室,隔周末於周一才出日報表並點錢,且當日日報表及收款金額亦皆有經過主管覆核,更已無任何證據證明錢被偷之確切時間點,即有可能是假日在主管辦公室錢被偷了,而一個月後才發現此事時並來追討未善盡錢保管責任,公司行政整體流程本身明顯存在瑕疵,公司及主管是否亦需負賠償責任?

我想請問:
1. 此處分是否合理?
2. 公司是否可直接將該筆款項從薪水中扣除((扣完後一個月薪資僅能領得約9000元))
3. 我是否可主張公司行政流程整體明顯存在瑕疵(因一個月後才發現錢被偷),而拒絕賠償

麻煩協助回答了,謝謝!


您好,
回覆如下:
1.公司可以主張要收款的人平均償還(只是不盡合理),但員工不接受的話公司也只能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以您敘述狀況公司要舉證會很困難。
2.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公司不可以剋扣薪資,所以如果您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工,可以向市政府勞工局檢舉。
3.當然可以拒絕賠償,就如第1點所述,公司也只能上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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