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的員工在外工作執勤時偷竊客戶的錢,雙方都已經至警局報案,客戶也打算對該員工提告,但問題是,如果這位員工無法與客戶達成和解,無法賠償該金錢,此客戶可以向雇主(我們公司)求償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為佳呢?
感謝您。
A:
您好,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法院認為企業經營者未善盡其選任及督導之責,顯有過失,則客戶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向雇主請求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若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即無庸負賠償責任。亦即您公司若能證明其就選任僱用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其得適用本條之規定。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