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公司是每月5號發底薪20號發獎金,
至從3個月前每個月都會延發,
請問身為員工因該如何做呢??
感謝您?
A:
您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即台中市勞工局檢舉,由台中市勞工局命雇主按時給付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希望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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