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虧損要結束, 如無法依規定全額支付遣散費, 減少一些是否可以? 另請問遣散費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還是給兩個月?
謝謝 !
A:
一、資遣費之多寡,依照法律之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但倘若勞工跟雇主合意,基於私法自治,勞工當然依自行意願僅就一部向雇主主張。
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向雇主依法請求資遣費。實務上勞工局都有提供計算式程式,供您參考!特別提醒您,在運用程式時,資遣費有新制跟舊制的問題唷!
因為系統好像有限制不能PO網址,因此您可以搜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便民試算專區」
希望有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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