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任職公司原預計在11月底搬遷,
因公司薪水常遲發,且交通問題無法配合,
故當時雙方同意公司以遣散的方式做到11月底讓我離職(僅口頭做出結論)
結果近日董事會開完,搬遷的事變成保留
公司開始反悔遣散的事(說離職可以,但不付遣散費),
想請問關於口頭告知時的效力
A:
公司先前已為資遣的表示即生效力,只不過現在您遇到最大的問題是,該如何證明先前公司已有口頭表示資遣您的事實。如何證明?除非先前已有錄音證明外,或許將來在訴訟時可以傳喚其他員工證明當初「公司有資遣您的事實,嗣後係因規避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而改由保留」
希望回應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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