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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10/18提出離職,但被要求10/19即離職

10/18提出離職,但被要求10/19即離職


蔡OO 發問於 2016-10-18 | 台北 | 其他

Q: 我在這間公司工作尚未滿3個月,於10/7口頭提出離職,10/18提出紙本離職申請單,但今天下班前卻收到離職申請單上批准的日期為10/19,所以想問這樣是合法的嗎?這樣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這樣是要付給我資遣費或是要讓我待在10/31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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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小姐您好,
按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次按同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是否繼續維持勞動契約或終止勞動契約,應屬勞工得自由決定,亦即勞工自請離職,無庸告知雇主申請離職之事由,且勞工自請離職亦無須經雇主之核准始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回到您的問題,您10/18提出紙本離職若已載明當天離職,故即當天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無需待雇主簽核。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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