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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


林OO 發問於 2016-10-17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一般非定期勞工因為簽約2年,這樣會歸類成定期勞工嗎?還是仍能是非定期勞工,綁約2年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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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一般非定期勞工因為簽約2年,這樣會歸類成定期勞工嗎?還是仍能是非定期勞工,綁約2年是違法行為?


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但是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都應為「不定期契約」。另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只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而所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據上,必須符合上述四類型之工作者,雇主才能與勞工訂立「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訂立「不定期契約」。又縱使雇主與勞工間係依據上開要件規定訂立合法之「定期契約」,但若屆滿後,如有1.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2.雖改訂新約,但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為免雇主惡意規避,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亦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據上,您既然本簽立非定期勞動契約,雇主自不能以您簽約兩年為由,而主張您是定期契約勞工而排除您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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