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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大陸投資連帶保證人,失敗後有可能被強制執行處理台灣資產嗎


莊OO 發問於 2016-10-17 | 台北 | 其他

Q: 你好,

我在大陸與幾個大陸當地人共5人一起向當地銀行貸款投資房地產
並依銀行要求我們都簽立文件證明為對方的連帶保證人
現在因為其他幾個人財務上的問題無法繼續支付向銀行借的錢
而我無法一個人以大陸現有資產還債
所以之後勢必會被強制處理大陸所有資產
但仍會有不足的部份

目前的問題是
現在我的大陸資產加上其他人所有的資產都不足以應付欠銀行的錢
如果銀行透過大陸法院做成的判決結果
不足的部份有沒有可能對我台灣目前的資產做強制執行

PS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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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連帶保證人之任一人需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負擔全部清償責任。至於一人清償後,對其他連帶保證人求償是屬於內部分擔問題。
2.所以,只要原本擔保品並不足以清償對銀行的債務,則銀行自然可以就剩餘債務向連帶保證人中任一人起訴請求清償。而若銀行向您起訴追償,而判決您應清償債務,但您在大陸的資產又不足清償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銀行自得向台灣法院清償判決承認後,執行您在台灣的資產。
3.但事實上,在大陸尚有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情況,銀行是否會捨近求遠跨海來台灣主張權利,其自有成本方面考量。
4.如您有其他大陸法律相關問題,可來電0958589251洽戴律師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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