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106年一月28日滿六十五歲,公司要我改上半天班領半薪,我不同意我請公司資遣我,年資六年兩個月,如被資遣可再申領領失業給付嗎﹖若是一般無撫養親屬非低收入戶可領幾個月失業給付﹖
A:
壹:
一、資遣費之多寡,依照法律之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但倘若勞工跟雇主合意,基於私法自治,勞工當然依自行意願僅就一部向雇主主張。
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向雇主依法請求資遣費。實務上勞工局都有提供計算式程式,供您參考!特別提醒您,在運用程式時,資遣費有新制跟舊制的問題唷!
因為系統不能PO網址,您可以上網搜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便民試算專區
貳:
一、您屬於非自願性離職,除了可以領到工廠老闆給的資遣費外,還可以提出失業給付的申請。首先,您要向雇主要一份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再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如果經過14天就業服務機構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您就能領到勞保局核發的失業給付。
二、「超過45歲失業給付最長給9個月」
失業給付的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但若被保險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時,每一名眷屬可加給給付10%,最多以20%為限。而且只要每月完成失業再認定,就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但如果被保險人已滿45歲或是身心障礙者,最長則可領到9個月。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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