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6月底經由派遣公司找到一份夜間兼職工作
時薪制
在報到時有簽署了派遣公司的契約
內容中有提到若離職未在規定的天數提出告知
客戶若要求派遣公司求償,要負責賠償
想請教
因目前正職工作的需要即刻無法繼續夜間兼職
面對這樣的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真的無法在10天內離職真的要賠償所有損失嗎?
以上 謝謝
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依據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依勞基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準此,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離職時應準用勞基法的16條預告期間之規定預告雇主。
設若員工違反預告期間約定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令:「‧‧‧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是以,員工離職時,仍應遵守上開規定,以避免日後爭議。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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