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9月17號-買到一件標榜正品且價格也是正品價的衣服.
9月20號-收到後發現為仿冒品且告知賣家~賣家不予理會且神隱.
9月24號-賣家要求寄回(711店到店)衣服後退款但因不提供電話故我不願寄回.
拖到九月底.蝦皮團隊因我未退貨給賣家固申請的退款退貨失敗!!金額將轉給賣方
10月2號-到鄰近派出所求助~員警建議我衣服寄回(711店到店)
10月6號-商品已寄回好幾天~且已訊息告知!但賣家不回應也不取貨不退款
員警建議我寄回衣服~但賣家不取貨.等衣服退回來後又拖延了近10天了...
請問我只知道賣家姓名~沒有電話.地址如何進行下一步!?
A:
曾先生您好:
依照商標法第95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規定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如您購買是名牌商品卻收到仿冒品,仿冒商品是有刑事責任的,所以您可以向地檢署告發該賣家販賣仿冒商品。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