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進公司時,並沒有試用期,公司要求馬上簽合約,要求工作一年,若離職就賠10萬元,但合約完全是以保障公司的部分作規定,當時因為心急於找工作,所以就簽了。
面試時,老闆說:「月休六天;下午1點上班到晚上10下班;配合度要高(要去發DM);月薪制」。
可是後來工作都只月休四天,請一天病假還扣一天的薪水(勞基法規定病假扣半薪)。
面試時沒提到…結果工作時就遇到下面的問題:
8月份時,每週二要11點就提早去開會,遲到1分鐘扣30元。
9月、10月份時每週二12點半提早去開會,遲到1分鐘扣30元。
固定每個星期六從中午12點半開始上班,遲到1分鐘扣30元。
10月份時,每週三、四都要去發DM,中午11點半到公司上班發到約12點15分,下午1點開始工作。
發DM遲到1分鐘不知扣多少元,在8月份時,有一次規定在清晨5點半集合去國中發DM。我睡過頭,到6點半左右到國中,開始發DM發到7點多,結果9月發薪水時,看到8月清晨發DM那次遲到被扣了60*40=2400元。
在9月以後,常常都是工作到晚上10點半以後,但老闆規定要在10點30分前打卡,若超過1分鐘就扣100元(9月份時,我有一次10點32分打卡,就扣200元)。從此就提早在晚上10點20分就去打卡,打完卡再把工作交班完,才下班回家。
超時工作,但沒有加班費。
公司沒有幫我們投保勞健保。有說可以幫我們代辦,看保多少錢再從薪水扣掉。不清楚有沒有提撥勞退薪資。
在9月中旬時,曾跟老闆當面說過要離職,因為能力不足、不適任等原因。但老闆說,一切依法律來辦,若我離職,起碼要打上一年的官司,這一年都不能好好去其他地方上班了。後來也是不了了之。
在10月21日時,以書面辭呈通知公司10月31日要離職的事。但因個人因素/身體狀況不適且評估公司有很多不合理處與違反勞基法事項,而提前在10月24日又另外提出一份新的書面辭呈正式離開公司,並跟班主任辦理好職務上的交班。
在11月9日時,收到由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主旨:為終止貴我雙方聘僱合約,敬請查照辦理,詳如說明。
說明:
一、 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查台端所簽訂之教職合約書訂明台端須任職至96年8月31日,詎料台端竟自95年10月24日起即無故曠職迄今,造成補習班無法彌補之損害,特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具函終止契約,台端並應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三、特函知如上,敬請查照辦理。
請問我該怎麼做
A:
一、據您所述,您公司之種種作為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如:病假扣全薪…等。故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您有主動終止契約之權,且無須賠償違約金。
二、倘爭執進入訴訟,僱主主張您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事由,請留下您的書面辭呈之資料(若無最好另覓證人),證明並無連續曠職三日,您係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故無須賠償違約金。
三、倘法院認為您需給付違約金,您仍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請求違約金之酌減。
相關條文: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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