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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繕.統包惡意拖延


顏OO 發問於 2016-09-30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專業律師你好.有房屋修繕契約的問題.

我今年6月23日.哪時因口頭上介紹房屋修繕(水電工程)的工作.就是沒打契約.結果她統包之下的工程都延誤到.無法即日完工.之後就通知下線廠商(水電.鋁窗.鐵工等等.....)先暫停.連他自己泥作工作也沒照估價項目施工.

原本我自己水電的工程項目都9成完工.我告訴他最後的1成完成就要給付水電尾款的錢.他當時說.我最後跟業主請款不給.所以我水電的尾款無法給你.佑說請不到款所以叫各廠商停工的原因. 還說.各廠商如有私下施工的話.就會有司法後果.

當時想了一下.我沒打契約.因該與他無關捌.
之後我耶詢問了業主說.工程款全部匯給她予多少錢.業主說.已經超出8成的錢.工程都還沒做到8成.我都匯給她.連我水電的部分都給付了.業主還說.錢都已經給他了.他還一直拖工期不來做....不來做叫他退出也不要退出.連切決書也不要簽.

請問.1我沒跟統包打契約.哪有沒契約的束付.
2如無契約之束付情行.可追討水電尾款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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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意即只要雙方對於約定之事不論是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表示同意者,則雙方即成立契約,不以文字記錄為必要,有文字紀錄者,如契約書等僅是舉證上較為便利而已,非謂無文字記錄或無契約書者契約便不成立。
二、如果您與統包確有承攬水電工程之約定且您已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您當得向統包請求給付水電工程款之尾款。
三、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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