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6月至7月,前男友在還在一起的時候陸陸續續跟我借款共兩萬元,7月初分手就說會還錢,但一拖再拖,每次約我給錢都放鳥,我們有FB對話紀錄與我每次借他錢都有留領錢明細,最後一次約給錢是9月23號,但因各種理由又再次放鳥,9月24號有回覆說他出車禍最快9月25號會還錢,結果9月25號後開始已讀不回,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填寫比較洽當?
A: 您可以檢附相關催告對方還錢的簡訊截圖,直接向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效力等同具有執行力之判決,如果對方沒有於期限內異議,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對方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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