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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否成立


LOO 發問於 2016-09-2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阿公先前的存摺是放我爸爸這 阿公要用錢就會叫我們幫他取款,現在走了叔叔質疑為什麼少錢!他說要告我爸這樣會成立嗎?但錢真的是阿公要用的!麻煩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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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侵占罪核心在於「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有把持有之物納為自己所有時,才會成立刑法第335條。依據您的提問,您父親僅係幫阿公領錢,錢也是阿公在用,那不會該當刑法侵占罪。
3.但為證明您所述為真實,您需要準備阿公要您父親領錢的證據{例如:請阿公寫個聲明書,或是錄影錄音},,並且整理提領款項之用途及流向,以證明錢都是阿公用的!
{回覆完畢}希望回覆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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