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最近在某間醫院上班
醫院有提供留任獎金,
但離職後卻說要全數繳回,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離職還要釦當月薪水?
這是合法的嗎?
若不合法該怎麼申訴?謝謝
A:
先生/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若該獎金符合上開工資之定義,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不得扣除之,亦不得扣除當月之薪資,若雇主違法本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您得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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