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有口頭告知工讀試用期為兩週,雙方皆同意。
工讀生卻在第四天曠職後即離職!
電話直接暫停使用,通訊軟體不接也不回,一回覆就是問[甚麼時候可以領薪水?]
有看過其它案例,
明白工讀生上班時數多少就是要付薪水,當天曠職不用付,
但是想請問當天臨時找代班及連帶當週其他工讀生排班造成調度問題的支出!可以跟她求償嗎?
A:
YUNCHUN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該員工工作時間未滿3個月,依法條規定該名員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您仍須給付該名員工薪水,又因該名員工未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故您恐難向該名員工求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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