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敝公司為美國酒類品牌授權台灣代理商,進口經檢驗合格、標籤合格與合法繳納進口稅營業稅之優質酒品。
由於存在價差,目前市面上有許多自行單幫代購與平行輸入的相同產品,貨源未知;傷害本公司產品。另外,由於本公司產品皆有生產批號與釀造日期,安全無虞;平輸產品不僅沒有中文標籤、製造日期不明等品質不確定性,可能造成消費者飲用後、可能性風險。
本公司商標已於今年4月份由美國原廠註冊,請問我司是否能依據原廠授權書與註冊證明,於網路採證後?控告水貨商侵犯商標權呢?
感謝
柏傑 敬上
A:
您好:
如該美國酒類品牌有授權予貴公司使用其註冊商標,則貴公司可就侵害商標權者,請求除去之,並請求損害賠償,亦可提出刑事侵害商標權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