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經股東會股權2/3一致決議撤換董事長職務但拒不交接辦理負責人變更並把公司所有印鑑存摺發票章帶走請問決解的方法?謝謝!!
A:
您好:
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只要將解任決議通知該董事即生解任之效力,遭解任後,該董事保管公司之印鑑章等物品即無正當理由。
如對方拒不辦理變更,並帶走公司印鑑章,您可提出民事確認公司與董事間已無委任關係之訴,並請求返還印鑑章等物品,甚至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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