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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薪水未給及被資遣

薪水未給及被資遣


YOO 發問於 2016-09-10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我於8/14收到老闆用Line通知請我8/15可以收東西離職因為公司要休業,由於7月份的薪水一直未匯款給我,老闆便在line裡面會連同算到8/15的薪資一起匯給我。

在8/22號時有跟老闆約時間寫非自願離職單,我便當場詢問老闆有無資遣費,老闆表示他們公司只有做一年才有資遣費他也同時告知我薪水會在8月底匯入我的戶頭。

到9/1都沒有收到薪水,我傳line詢問老闆薪水的部分,跟告知她資遣費是需要給的還有提前告知的10天工資(我上班從3/22~8/15),請他匯給我7月+到8月15日+資遣費+未告知的10日工資薪水,老闆便答應表示會在9/10匯款給我。

到9/10傍晚主管還未匯錢,我傳line跟打電話都無法取得回應,電話是直接轉入語音信箱,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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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於8/14收到老闆用Line通知請我8/15可以收東西離職因為公司要休業,由於7月份的薪水一直未匯款給我,老闆便在line裡面會連同算到8/15的薪資一起匯給我。

在8/22號時有跟老闆約時間寫非自願離職單,我便當場詢問老闆有無資遣費,老闆表示他們公司只有做一年才有資遣費他也同時告知我薪水會在8月底匯入我的戶頭。

到9/1都沒有收到薪水,我傳line詢問老闆薪水的部分,跟告知她資遣費是需要給的還有提前告知的10天工資(我上班從3/22~8/15),請他匯給我7月+到8月15日+資遣費+未告知的10日工資薪水,老闆便答應表示會在9/10匯款給我。

到9/10傍晚主管還未匯錢,我傳line跟打電話都無法取得回應,電話是直接轉入語音信箱,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您好:

如您適用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因此,雇主所謂滿一年才有資遣費之說法,與法不合。

建議您可以先向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再考慮訴訟。

訴訟勝訴確定之後,如果您以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雇主強制執行,但雇主已經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您得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撥付工資及資遣費。至於申請應檢附文件,各地方勞工局網站都有表單供下載。

勞基法第28條規定如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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