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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三個月未滿一年 賠償薪資


梁 發問於 2016-09-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最近去應徵工作,在簽勞動契約書時看到其中一項條款
「乙方到職後,甲方提供相關教育訓練,乙方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離職者,需賠償甲方最近一個月之月全薪,以補償甲方提供相關教育訓練之費用。」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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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近去應徵工作,在簽勞動契約書時看到其中一項條款
「乙方到職後,甲方提供相關教育訓練,乙方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離職者,需賠償甲方最近一個月之月全薪,以補償甲方提供相關教育訓練之費用。」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您好:

您問的就是「最低服務年限」合法性的問題。

勞基法第15條之1明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所以如果未符合條文第1、2項規定之要件,就算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了,法院也是會認定無效,您就不受該條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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