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網路購買商品 訂錯了 想退款
但賣家稱自己的每月交易數量未達8萬 非營業者 所以不提供7天鑑賞期
所以沒達到8萬營業額 就可以不提供鑑賞期的部分嗎?
另外如果商品退款 運費跟匯費是該誰負擔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該主要爭執點在於賣家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對此,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明文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也就是指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而由以上法律規定可知,企業經營者並不限於營業額,但凡係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就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經營者」
根據您的情形,賣家倘若有批貨而對外販售的行為,應即等同於企業經營者,則賣家應即有七天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其次,關於退貨的運費、匯費該由誰負擔部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因此,淺見以為,倘若您係於七天鑑賞期內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退貨,則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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