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一下
我曾經當友人的保證人,請問保證的時效是15年嗎?
如果已經過了當保證人的時效,我可以申請取消 保證人責任嗎?
民法第第752條「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他的意思是 只要期間一過 不是就能免其責任嗎?
那我要如何免其 保證人的責任?
銀行現在叫我償還50幾萬,但我沒錢也不想付這筆錢,請問我要如何取消當她的保人?
A:
您好,應視您所簽立之保證契約是否訂有期限。如未定期限,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若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752 條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754 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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