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請問
公司員工目前有4家銀行執行薪資扣款,已扣款2年,其中一間銀行認為分配太少,要公司補足這2年不夠金額。請問公司要付責任補足嗎?
A:
倪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員工在外積欠債務,致債權人聲請法院以執行員工對公司之薪資債權,再將之分配清償與債權人,充其量,公司僅須保留該員工於扣押範圍內薪資金額,待法院核發清償命令後,再將保留金額交付法院或依清償命令分配予債權人,為此,縱其中債權人所收取之金額尚仍不足清償該員工所積欠之債務,公司無庸補足其他金錢與該債權人。
2.本律師簡單回如上,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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