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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盜賣公司物品


高OO 發問於 2016-08-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因公司盤點貨物,發現短少很約200件衣服,經調閱監視器發現,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將商品以較低折扣不開發票方式賣給客人獲利,請問公司及該名員工應負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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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336條第2巷項分別定有明文。
2.員工自行將公司商品出售,而未將款項繳回公司,可能構成上開刑法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行。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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