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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職期間,以配偶名義在外開同性質公司


吳OO 發問於 2016-08-18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員工在職期間,以配偶名義在外開同性質公司,是否構成刑法背信與民事侵權,公司是否可依背信罪提起形事告訴,
並向員工求償。
從網路上即可查出以配偶名義在外開同性質公司,這樣的證據足夠嗎?還是要蒐集更多的資料?
另因目前尚在職,若要解除其職務,是否直接予以解雇,不支付任何薪資,如:30日的預告工資(已任職3年以上)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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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除非雙方工作契約有約定員工配偶不經營同性質公司,否則該公司負責人為員工配偶,形式上並未違法,當然貴公司可主張實際出資及營運均由該員工負責,藉此提出刑事背信及民事侵權行為。
貴公司若想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不給付資遣費,就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因屆時雙方若對是否構成該條內容有爭議,仍須由法院來認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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