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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16-08-09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想請教一下,我和甲方合夥經營開一家店,由於甲方不願意清算,現在我與甲方合議以一筆金額(含經營期間所有負債)將股份轉讓賣於甲方,但因帳務長期不清楚,甲方又常常口頭提起要追溯前帳,藉故要求我補錢,請問轉讓時合約該如何註明,才能避免甲方於轉讓後,藉故因合夥期間前帳問題一直和我糾纏不清而要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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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由於民法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故建議於聲明退夥前,編制合夥期間損益表,以明確金額。若他合夥人有擅自提取其出資等嚴重損害合夥利益之行為,若經計算後較為有利,可考慮採取開除合夥人之方式。若雙方就目前合夥財產之計算無法成立協議,而仍決定退夥時,得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來達到退夥之目的。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如下供您參考:

裁判字號:32年上字第6121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18 頁
要旨:
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因之而退夥。

民法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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