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與人合作在我家公司合作設立新部門
後面為了帳目清楚..與他們在外另外設立公司..
新設立公司與我家原公司毫無關係
屬與我個人之行為
後面..發現原股東私下用我家公司已登錄之英文名稱私下辦理CE認證
並使用我家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國外公司進行業務上之往來
並在產品上貼上我家公司英文貼紙
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A:
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大致說明如后:
一、 關於您所詢問,第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您家公司英文名稱,並以您家公司英文名稱對外圍業務往來及貼上貼紙。
二、 首先,若您家公司英文名稱申請商標時,您可以主張商標權,設若未主張商標時,則可是對方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2條之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謹回覆如上,供您參酌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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