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年初時成立一家房仲公司,私契載明三年內不得退夥退股,第四年起若要退股需照規定走。
我們在成立公司前的會議內容中,彼此口頭有說,若三年內非重大因素,自行提出要退股,不得拿回股份,離開第一線業務工作視同退股。現在有一位想要退股,就是這種狀況,因為當初三年內退股不得拿回股份這點沒有載明在合約內,是口頭述說,且其餘股東皆有此認知,那是否可以成立?
還是說因為沒有合約載明,我們也對他沒辦法呢?
麻煩您們給予解答了,謝謝
A:
您好:
口頭承諾亦可成立契約,若對方否認,可請其他股東證明有此協議存在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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