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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的連帶保證,要負責嗎?


高OO 發問於 2016-08-01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99年3月因為我擔任A公司的監察人,第一銀行因要進行A公司信貸額度的查核,要求我為A公司無有效期限在1億元內的連帶保證人。
101年A公司重新選董監事,我又擔任監察人,104年則擔任董事。

101年3月B公司向銀行借款4次,A公司均擔任連帶保證人,104年12月還款發生困難,105年7月起第一銀行向B公司提告並將我列為被告。

請問律師,法院要我10日內提出書狀,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能做些什麼?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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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99年3月因為我擔任A公司的監察人,第一銀行因要進行A公司信貸額度的查核,要求我為A公司無有效期限在1億元內的連帶保證人。
101年A公司重新選董監事,我又擔任監察人,104年則擔任董事。

101年3月B公司向銀行借款4次,A公司均擔任連帶保證人,104年12月還款發生困難,105年7月起第一銀行向B公司提告並將我列為被告。

請問律師,法院要我10日內提出書狀,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能做些什麼?


您好:
一、依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因此,應先確認公司為他人債務之保證人時,是否符合此項規定?
二、若該保證內容,是指對於主債務人的債務作連帶保證,無論因借貸或保證或其他債務所生之債,均在保證效力所及。此故,就算是保證他人的保證債務,仍然要負責。
三、再則,除了應先確認保證契約的內容,更應該檢擔任保證期間之所有主債務人積欠銀行債務之合約的內容,看保證契約及相關債務契約內容是否有所疑義,再判斷法律上的有效性。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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