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99年3月因為我擔任A公司的監察人,第一銀行因要進行A公司信貸額度的查核,要求我為A公司無有效期限在1億元內的連帶保證人。
101年A公司重新選董監事,我又擔任監察人,104年則擔任董事。
101年3月B公司向銀行借款4次,A公司均擔任連帶保證人,104年12月還款發生困難,105年7月起第一銀行向B公司提告並將我列為被告。
請問律師,法院要我10日內提出書狀,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能做些什麼?
A:
您好:
99年3月因為我擔任A公司的監察人,第一銀行因要進行A公司信貸額度的查核,要求我為A公司無有效期限在1億元內的連帶保證人。
101年A公司重新選董監事,我又擔任監察人,104年則擔任董事。
101年3月B公司向銀行借款4次,A公司均擔任連帶保證人,104年12月還款發生困難,105年7月起第一銀行向B公司提告並將我列為被告。
請問律師,法院要我10日內提出書狀,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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