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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


寶O 發問於 2005-12-03 | | 其他

Q: A向B購買祭祀公業土地建屋,因產權不清致無法辦理所有權過戶,雙方立有買賣契約書,載明B有權處理該筆土地,今後如因而造成任何損失,願負一切賠償責任,現經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A敗訴須再向地主購買,致造成金錢損失。
訴訟期間B表示:雖無所有權但擁有使用權,可打贏官司,願負部份律師費,並要求於切結書載明A須拋棄一切民事追訴權,致與B簽立切結書,惟官司告一段落(敗訴)後卻置之不理。
請問:
1.A與B簽立拋棄一切民事追訴權之切結書後,是否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賠償?
2.當初購買時B無權處理該筆土地,卻表示有權處理(有買賣契約書為證),致造成A損失有受騙之嫌,A可 否對B提出詐欺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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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未見切結書的內容,無法判斷,但既然是因為對方的切結與保證,至少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2、可先行提出詐欺之告訴,但是否成立,仍視證據及保證有權處理之內容為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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