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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公告獎懲名單


胡OO 發問於 2016-07-26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各位先進 您好:
近日公司因業務關係被某科技大廠稽核,其中該廠稽核人員針對敝公司於「內部公布欄」上公開員工獎懲資

訊一事,認為已違反個資之規定(其認為應將名字做遮罩 EX.林XX)。然敝公司獎懲公告上僅揭露員工所屬單位、

職稱、工號、姓名與獎懲之內容,並僅於內部公告,故這是否仍屬於資料蒐集目的「人事管理(考績獎懲)」中之

合法範疇內, 應未涉及違反個資法?如這部份仍確實涉及違法,是否往後於公司內部公告升遷結果時,也要將員

工姓名進行隱藏呢? 煩請各位先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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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未依個資法第8條取得員工同意而公告,即違反個資法。但如果是獎勵或升遷公告等具備鼓勵性質的公告,可以援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作為目的外使用。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1.個資法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2.個資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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