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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糾紛


劉OO 發問於 2016-07-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先生跟朋友合股一間熱炒店,我掛名當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登記商號所以只有掛我的名字,因為合股之前沒有簽任何何股東簽約,導致在法律上這些公司的問題都全權落在我身上,現在公司盈利不好所以收掉,但公司積欠廠商三十萬的債務,其他股東置之不理,等於就是要把全部債務丟給我這個負責人跟我老公,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是好?我跟我老公有心想解決債務問題,可是其他股東避不見面也不處理該怎麼辦?有股東傳訊息給我們內容有提到他們是股東的字,還有要把債務丟給我們,如果對他們提告這可以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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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述合股之情形,如解釋為合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然由於本件起初未簽立契約,建議先蒐集資金往來紀錄、郵件、簡訊、APP對話紀錄等,以證明各合夥人之出資比例,以為日後請求各合夥人依比例分擔債務之依據。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求協助調解,或逕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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