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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集團盜用銀行帳號當人頭戶,導致被告


白OO 發問於 2016-07-23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說,我六月因為暫接公司工務機(台灣大哥大門號),那個月接到自稱台灣大哥大門號的公司內部人員電話說因為經銷商之前用不法作業用我的名義盜辦一些門號,他們為了要收集證據控告經銷商,要借我的提款卡,除了拍照存證外,還要經消商退3年的月租費給我,只是當下很單純的沒有想太多就寄提款卡,事後才接到國泰世華銀行告知說我別家銀行出現警示戶,我事後去警察局查才知道我被詐騙集團當人頭戶,當下有做筆錄,只是警察說我被列為嫌疑人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說前兩天收到檢察官寄來的通知書說7/29上午要去做說明,但是單子寫我是被告,但是我有需要寫訴訟狀嗎??
如果要寫,是那一種訴訟狀,如果去檢察署要做什麼準備,才能證明我也是被騙,我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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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檢察官應是把您當成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被告來偵查,您可將為何交付提款卡原委具狀向檢察官答辯,藉此證明本身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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