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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6-07-2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 刑事告訴期間 六個月為限 但我2月29日 發生車禍的 刑事告訴期 因該是到幾月幾號呢

初步判定表 我方 一自述行車速度已逾該路段行車限速二酒測0.47

對方 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

當時 他變換車道 碰撞到我 雖然我有喝酒 但是 車禍規車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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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告訴期間6個月,係指告訴乃論之罪,得為告訴人必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告訴程序不合法。
2.因系爭車禍發生於105年2月29日,是告訴期間至105年8月29日屆止。
3.就您所述肇事原因分析,我方行車超速,且酒測值高達0.47,他方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雙方均有過失。本律師建議您儘速與他方和解,否則,以您尚有涉犯公共危險罪,將來論罪科刑,罪加一等。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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