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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請半個月


歐OO 發問於 2016-07-21 | 台中 | 服務業

Q: 你好,目前公司是排休制月休八天
人員上班至7/21前已休六天公休,從7/22開始因病住院
請問7/22、7/23可以把剩下的兩天公休休完,再從7/24請病假至7/31日嗎?
如果這兩天公休不能這樣休的話,要給予值班費嗎?
人員目前有10天特休,那可以在8月開始時先休10天特休+8天公休後再開始上班
公司還是要付整個月的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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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歐小姐您好,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針對問題1:勞工於生病時得請病假,惟薪資須依上開法條,請病假的六天工資需折半發給。
針對問題2:因勞基法無公休之規定,若公司於勞工休假期間強制勞工出勤,需給予員工加班費或是補休
針對問題3:勞工若使用特別休假,該勞工於該月未請病假、遲到等情況,雇主仍需發給工資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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