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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挨揍而受傷?


張OO 發問於 2005-12-02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您好..
一日(事發時間94/07/21)..因一位員工再直場上表現失常已有一陣子之久了..身為上司的我與他約談.想了解他的近況..但整個過程下來他直口出穢言..嚷嚷明天就不來上班了..我只回答他必須做完這個星期才可以..

再 交談幾句後..我認為他已經接收了我所說的話..他甩頭離開辦公室..當我整理好準備走出辦公室之後..剛與同事 交談之時..他卻手拿鋼筋鐵條走向我..網我身軀揮下..一共不知揮打了幾下..造成我的腹"腰部位與腳都有受傷之 情形..在這過程中我的文件夾因被他揮打造成了一證明其力氣之大..當下我報警..也有到警察局備案.我有驗傷單 。

1.我現在是想要告他刑事,但是那一項罪名?

2.如果要寫狀紙該如何寫呢?

3.我該如何告呢?

4.我首先該如何做?

**我只是想給這位年輕人一個教訓..不是他高興可以打人就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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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有關張小姐描述「受打傷」的事實,此名員工似乎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口出穢言」的部分,如果在「公然」(公開場所、或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恐亦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以上兩項犯罪類型,依刑法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本件案例,94年7月21日發生,張小姐至遲應於同年12月21日前,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因告訴期間將屆滿,張小姐如有意提出告訴,應在近期內提出(最好在12月15日前),以免衍生爭議。張小姐之前已向派出所「備案」,似尚未表明對該人提出犯罪告訴之意旨;建議如有意提出告訴,可檢附相關事證(診斷書、當時有無目睹經過之證人等),儘早向犯罪發生地之警局(派出所)提出告訴即可。
三、至於,要不要寫狀子,在刑事告訴、及張小姐所述之案例事實來看,並無絕對之必要。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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