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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點公司轉正職問題


訪O 發問於 2016-07-12 | 台北 |

Q: 我目前在公司客戶駐點,因客戶目前缺正職人員,希望我可以轉正職,
因我是原公司培訓,當時有簽一份文件,內容大約是離職後一年內不能
到駐點客戶上班,因培訓完後就被派到客戶那駐點,且職位並沒有接觸
到公司機密,想請問這份文件合法嗎?若我直接到客戶那上班,是否算違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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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動部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雇主符合下列情形時,始得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一)事業單位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
(二)勞工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
故,若您擔任的職位能夠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或技術,公司就可以與您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

但勞動部亦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離職後因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之不利益,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故,您可檢閱公司與您簽訂的契約是否有補償條款,若無相關規定,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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