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跟設計單位打合約,承包拆除.泥作.水電.木作織工項.在木作快完工時.以非合約內的工項要求我.我不接受.他就要我退場!且不跟我結清工程款!並且把出入鑰匙收走.請問我可以怎麼處理???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490條之規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照民法第511條之規定,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您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您方之損害,包括已完成工程和已進場材料
若對方不付,可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調解不成,您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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