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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繕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6-07-05 | 台北 |

Q: 我有ㄧ間房屋於4月底跟承包房屋修繕的工程公司簽訂修繕合約,合約內僅註明修繕工程明細,工程款付款方式,及工程完工日期(註明為簽約後3個月),內容並未註明若未能如期完工該如何賠償的問題,如今離完工日只剩下壹個月,工程完工僅30%,工程款也有溢付的問題,跟我簽訂合約的是工程公司掛名副總的人,合約書上是蓋公司的大小章,簽約金也匯進公司帳戶,(爾後工程款改匯該名副總帳戶,也有部分當面交付現金並請其簽名蓋章),若真的無法如期完工,

試問:1.我可以以此理由主張契約解除嗎?2.我受損的權益如何請求賠償? 3.溢付的工程款該如何請求反還呢? 4.若要走訴訟程序以公司為提告對象為佳或是以該名副總為佳?5.這種工程糾紛若請律師費用又是如何計算呢?

謝謝各位大律師撥冗解答

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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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致對方無法於約定期限內完工,您可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相關損害賠償。
工程溢付款部分,如對方無法於期限內完工,則對方保有工程款即無法律上權源,您可請求對方返還。
一般來說,公司應較有資力為賠償,因此您可以公司為被告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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