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公務人員小主管,於會議當中遭員工羞辱,而單位主管也未制止,我遭批"欺上瞞下",我覺得很不值得,對方是勞資代表,平常作威作福,開會以立法委員之姿口氣超級不好,來"質詢"相關人員.請問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是否就可以免責??
A: 您好,如果您覺得這已經對您是種羞辱,您就可提告。免責的情形則是需要檢察官、法官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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