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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疑問


林OO 發問於 2016-06-23 | 台北 |

Q: 律師你好:

1.公司對外向銀行開戶時,基本上需由公司負責人親簽,若董事長授權總經理代表公司戶開戶之簽名(負責人部份)
則公證的授權書應由董事長名義授權,或是以公司名義授權?
若由董事長名義授權,但授權書上有表明總經理全權代表立授權書人基於***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業務
應為之一切行為,並於授權書上有表明立授權書人為公司董事長,但無蓋大小章,只有董事長簽名,
這樣是否法律依據上可行?
是否也算代表公司於銀行開戶時,負責人授權總經理於銀行開戶簽字的部份?
謝謝

公司負責人 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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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說明如后:
一、 董事長授權總經理代表公司戶開戶之簽名(負責人部份)授權書應由董事長名義授權,或是以公司名義授權? 首先,依據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以,公司開戶時,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董事長為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簽名,然設若董事長無法到場親簽,而授權總經理到場簽名時,授權書應以董事長名義授權總經理,並載明授權範圍為宜。
二、 再者,設若以董事長名義授權,且授權書已表明「立授權書人為公司董事長」,雖無蓋大小章,只有董事長簽名,因授權人為公司董事長,仍可以此授權書佐證董事長授權總經理之事實,但建議「立授權書人為公司董事長」應記載公司全名、統編等詳細資料,ˇ以臻明確,又依據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以,設若授權書已經明確記載某某公司董事長授權總經理之授權範圍包含開戶行為,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解釋上應屬有效。
然提醒您,授權範圍及被授權人之權限,仍應以授權書所載內容為準。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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