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位小姐於105年過年期間至本店消費,因本店活動期間有優惠滿500元即送贈品一個,當日小姐有到達消費金額,我們也欲給予贈品,但小姐卻向我們請求她東西太多,無法一次性帶走,故委託我們保留贈品,並承諾過年後再來領取,但我們當時並未向小姐留電話,故無法聯絡,而這位小姐於105.6.20號再次光顧本店要求索取贈品,但因時間距離太久,所以贈品已經被總公司回收,想請問她向我們索取贈品我們應該給她,還是不用給呢?
A:
張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就您所述內容,回覆如後:
一、 貴店消費活動期間之贈品,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係屬於贈與契約,依據您所述,消費者於消費當日已表示年後來領,然遲未至店內領取,因無法聯絡該小姐,致贈品遭總公司取回而衍生給付不能之情事,此部份依據民法第410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二、準此,貴店雖得主張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事,以免除給付不能之責,惟畢竟面對消費者之顧客關係,建議宜審慎處理之;尤以,依您所述,該消費者似已經領取該贈品,而暫時寄放於店內,果若如此,則該消費者是否與貴店間存在有寄託關係,則依據民法寄託章節規定,貴店是否有權將他人寄託物交還總公司,則日後恐衍生爭議。
謹報告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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