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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契約簽名及用印不同


鄭 發問於 2016-06-15 | 新竹 |

Q: 本人於今年初買房目前尚未交屋且對方一直托延交屋重新檢視買賣契約在買賣契約上發現簽名及用印不同
可否做為解約條件

瀏覽人數:452

A:  您好:

買賣契約,法律並無規定簽名及用印有何規定,而是著重在簽約當時,相對人有無簽名及用印。因此,倘若依您所述之內容,則該買賣契約似對方有跟您達成簽約,故尚不能以此主張解約,而應依契約規定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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