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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上市公司經理人可否兼任持有51%子公司之上櫃公司經理人

上市公司經理人可否兼任持有51%子公司之上櫃公司經理人


連OO 發問於 2016-06-07 | 桃園 |

Q: 依公司法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目前遇到一上市公司持有其上櫃之子公司51%的股份, 想委任目前上市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擔任此持有51%的上櫃子公司的經理人(總經理), 此一作法是否違法? 是否可透過上市及上櫃兩家公司的董事會解除其競業禁止? (兩家公司營業性質類似)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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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連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第32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次按公司法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再按經濟部一0一、一0、一一經商字第一0一0二四三五八八0號函「按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董事或經理人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導致董事或經理人未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另行經營同類業務,進而損及公司的利益。惟若董事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百分之百母子關係時,在法律上雖為二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二者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故應認為於此情形下之董事或經理人兼充,並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本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應予補充。」

因經濟部僅就經理人兼充二公司為百分之百母子公司之情況不構成經理人之競業行為,而您所述之情況未達百分之百持股,故仍構成公司法32條之競業行為,若欲使該經理人兼充,二公司需依29條董事會決議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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