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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債券公司的信件


君O 發問於 2016-06-04 | 桃園 |

Q: 您好:因收到債券公司寄給母親的信件,信件告知要去繳納母親欠的電信費,收到信件跟到期日就三天內要處理,不然要申請法院查封,而母親已經過世一年多了,這一年多我們沒收過催繳通知,現在該如何處理,而我有一個疑問是它不是電信公司債務轉移是全虹通訊債務轉移,信件是用印刷品寄出,內容說不管我們是否收到期限一到法院查封處理,我們也不知道是哪家電信公司,請問我該怎能處理,債權會影響到我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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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繼承限定責任制度」,原則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繼承人未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首先應確認是否應對此項債務負責。至於強制執行之假扣押部分,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是否受假扣押應依法院裁定是否准許。相關條文如下供參考:

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1148 條
I.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6 條
I.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II.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 1162-1 條
I.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II.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III.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IV.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2-2 條
I.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II.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III.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IV.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V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23 條
I.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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