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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這樣具有法律效益嗎?

這樣具有法律效益嗎?


李OO 發問於 2016-05-31 | 桃園 |

Q: 家裡是開公司,因有財物的困難,所以找了人入股,公司負責人不是我,
但合約書上簽名的負責人是簽我的名字,請問這合夥契約書具有法律效益嗎?

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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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所述內容涉及民法代理之問題,若您為有代理權人,則可於授權範圍內代替公司與他人締結契約。如涉及商業登記事項變更之情形,應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以維權益。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商業登記法
第 15 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I.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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