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在補習班工作。昨天臨時請假,因為家裡有急事。所以我在上班的前一個小時,打電話給公司說明!但老闆很不客氣的說:『臨時請假要扣1000元!』但是,我一天也才領480元!請問老闆這樣做有犯法嗎?我該如何解決? 謝謝
A:
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同法第78、79條更明文就雇主違反上開相關薪資給付規定者課處罰鍰。本案後續處理程序建議如下:(一)可先行與雇主詳商溝通,促其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給付您工作期間之全部薪資所得。(二)如雇主仍拒不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建議得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提起檢舉、申訴並請求進行勞資爭議調處。
(三)如調處未成,可依法起訴雇主請求應付薪資。謹回覆如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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