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訓練費用並無答實質20萬金額,卻叫人簽約3年否則賠償20萬是否合理,且已於公司服務1年多是否有按比例賠償之原則,例如以20萬分三年期那1年約6萬7,服務滿一年如果還是要賠,是否只應賠剩餘2年之金額13萬.
A:
您好:
我國勞基法第15條之1已有明文規範此種所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如雇主實際上並未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給予合理補償,勞基法乃規定該約定為無效,甚至若是不可歸責於勞工事由而提前終止契約,勞工也無庸返還訓練費用或負違反責任。
縱使該約定合法,過去曾有法院認為違約金如過高時,仍可予以酌減,而有依照實際任職時間作一定比例減少,換言之,作越久,賠越少。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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